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址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一、四层,组织机构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奕,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所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谢贵芝,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奕、谢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桂芝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57#楼1704复式单元(权证号:R1××28),现已自动转化为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