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金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艳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艳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