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陆金东审 判 员 沈国全审 判 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葛健颖书 记 员 樊朵朵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