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集支行,住所地睢宁县桃园镇朱集街。负责人:冯啸,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笑晨,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杨昌锋,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徐瑞,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胡良豫,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朱集支行与杨笑晨、杨昌锋、徐瑞、胡良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梓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