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有想与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有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有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郑有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