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举洪与蹇龙、胡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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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举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举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彭举洪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远高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