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举洪与蹇龙、胡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举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举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彭举洪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远高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