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
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段迪迪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太平洋财保徐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事故责任,本院确定由段迪迪负担100%的赔偿责任。CMR739号客车在华泰财保徐州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六条的规定,华泰财保徐州公司对段迪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本
六条的规定,华泰财保徐州公司对段迪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本院核定原告魏哲玲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原告主张198907.05元,经审查,江苏仁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0元服务费不是医疗机构出具,无病案材料相印证,不予支持。对住院费及门诊检查医药费208857.05元有发票等证据为证,依法予以支持。扣除10000元之后,对医药费198857.05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850元(50元/天×77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主张2772元(36元/天×77天),本院依法支持2618元(34元/天×77天);误工费,原告主张20700元(115元/天×180天),根据魏哲玲事发前每天100元收入。因原告病情仍未稳定,本案酌定支持80天误工期,依法支持8000元(100元/天×80天),待原告治疗终结,如原告举证医疗机构或鉴定意见的误工期天数高于本案认定的误工期,原告可对多出的误工期损失再主张;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2000元(100元/天×120天)。参照徐州地区护工标准80元/天标准,但因原告病情仍未稳定,本案酌定支持77天护理期,计算为6160元(80元/天×77天);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考虑到其就医确有交通费支出,酌情支持400元;财产损失,原告主张2000元。因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事实部分确实载明原告的车辆受损,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20885.05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保徐州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及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护理费616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8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共15560元。超出交强险的205325.05元,被告段迪迪应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华泰财保徐州公司对被告段迪迪的上述赔偿责任应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予以承担。扣除被告段迪迪已支付原告魏哲玲的32000元,被告华泰财保徐州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魏哲玲173325.05元。被告段迪迪支付给原告魏哲玲的32000元视为对被告华泰财保徐州公司的垫付,被告华泰财保徐州公司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哲玲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合计15560元;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哲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73325.05元;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段迪迪垫付款32000元;三、驳回原告魏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段迪迪负担。如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段迪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丽萍审 判 员 郑 菊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