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军与内蒙古绿丰园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宫军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宫军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宫军与内蒙古绿丰园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退耕还林地造林合同》所承包的林地属于内蒙古绿丰园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绍成刑事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已被依法查封,因该合同及林地渉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宫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明煜审判员陈丽审判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明煜审判员陈丽审判员罗延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