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战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梦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