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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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