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条、

十条、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赵大清为本院(2014)丰执字第0783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

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赵大清为本院(2014)丰执字第0783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赵大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1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博亿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王剑仙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威审判员 何东奇审判员 蔡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松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