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朱红彦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