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