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容与张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

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规定,原、被告应分担借款本息。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分担的份额,原告亦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全部由被告使用,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

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借款本息。现原告已向案外人黄谦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9600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借款本息。现原告已向案外人黄谦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96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9800元。综上所述,被告张小江应支付原告王大容1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四条、

、第八十六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容1980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容19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大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王大容负担负担197.5元,由被告张小江负担19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