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源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三百五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万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万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鸿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