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十
第十九条、
九条、第四十
第四十三条一款(四)项、
三条一款(四)项、第五十一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一款
第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16年10月25日杨守仁与方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合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16年10月25日杨守仁与方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合(和)解协议”中,就杨守仁赔偿方云龙的金额由30,000.00元调整变更为20,000.00元。二、被告杨守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云龙损失款20,000.00元。三、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经预交
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方云龙负担125.00元,由��告杨守仁负担150.00元(该款与本判决所确定的时限,由杨守仁一并给付方云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受送达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洪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