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巴彦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和

零三条和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盛世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盛世龙城住宅小区的83套住宅予以查封(明细表附后)。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