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