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淑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淑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邹林志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CONTROLs????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