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珍与宋海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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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淑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淑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邹林志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CONTROLs????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