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朱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传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