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六款第二项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原告。
六条第六款第二项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原告。故依法呈送。被告尹学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被告尹学永一直积极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尹学永仍在申请房屋贷款阶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尹学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王庆富,不是原告成秀丽,原告对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故原告成秀丽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融创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尹学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我们每次都积极配合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现在由于银行政策问题导致贷款手续未能审批,故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1日,原告成秀丽与被告尹学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愿将坐落于宝坻区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案外人王庆富名下)出售给被告,成交价为13000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双方于2017年3月24日前到房管部门订立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交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2017年5月10日,原告成秀丽以案外人王庆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尹学永在房管部门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坐落于宝坻区的房屋(登记在案外人王庆富名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款为1300000元,被告交付购房首付款390000元,其他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被告应于2017年11月4日前办理完贷款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尹学永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汇入购房首付款39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未能办理剩余房款的贷款手续,原告返还被告购房定金13000元。诉讼中,原告称案外人王庆富的母亲温素云以王庆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其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庆富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86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温素云购房定金10000元,2016年9月13日,原告给付温素云剩余购房款854000元,因此原告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取得了涉诉房屋所有权,只是涉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又称王庆富委托自己出售涉诉房屋。原告就此提供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温素云为原告出具的定金收条和房款收条各一份及天津市宝坻区公证处的委托书。被告尹学永对原告提供的公证处的委托书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成秀丽不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出售涉诉房屋时只是王庆富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
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王庆富名下,原告主张其已于2016年9月9日从王庆富处购买涉诉房屋,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王庆富的母亲温素云为原告出具的定金收条和房款收条,因被告尹学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且温素云未能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2017年5月10日,原告成秀丽又以案外人王庆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尹学永在房管部门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且涉诉房屋现仍登记在王庆富名下。综上所述,成秀丽以涉诉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原告起诉,应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成
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成秀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