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02
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02.8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