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虹、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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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静虹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余 锋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