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金香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12幢西单元40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金香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12幢西单元4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街道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