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利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金香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12幢西单元40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金香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12幢西单元4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街道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