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
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福春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留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