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艳与威海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

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福春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留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