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国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2元,减半收取计74.16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奕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