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东与宁波市鄞州普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交纳114元(原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交纳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金东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洪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