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飞与杨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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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郑鹏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洪波审判员 吕宝花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亚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