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张大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

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16050元。(2)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0830214473.7“地拖纸托包装(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3)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4)承担案件执行费141.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经办人:审批人: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皖01执513号合肥新站区文张文体用品商行、张大文:你们与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条、

条、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

,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16050元。(2)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0830214473.7“地拖纸托包装(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3)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4)承担案件执行费141.00元。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