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营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营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营对公诉机关指
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国营在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妈祖祖庙正殿内,紧跟在被害人杨某1身后,趁人多拥挤时将被害人杨某1裤子左后口袋里的现金3000元偷走并准备跑离现场,后在祖庙正殿门口被被害人杨某1及他人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取的现金3000元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杨某1。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林某、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国营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视频截图、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的户籍证明、调查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监控视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国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营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国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其他前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水审 判 员 林美霞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冬香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