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琴花与被执行人张承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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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