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与刘西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刚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