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申请宣告柯凡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柯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柯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柯凡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草堂派出所证明、结婚证、人民法院公告及申请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柯凡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法定公告寻找,柯凡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谢红要求宣告柯凡死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柯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柯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