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华伟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喜心新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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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石华伟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石华伟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