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四女诉赵学智王亚峰诉前保全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学智所有的陕A57S**金龙牌小型货车一辆。本裁定立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学智所有的陕A57S**金龙牌小型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扬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