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355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
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355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价值为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熊宗发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