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800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