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在(2017)浙1123执2006号执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在(2017)浙1123执200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23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吴育豪、张先明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