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委、叶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在(2017)浙1123执2006号执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在(2017)浙1123执200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吴育豪、张先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23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吴育豪、张先明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