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晶华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江西)书记员  郑 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