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兵与胡红伟、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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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肖兵负担。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李发启审判员 卢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