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敖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二百六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

第四十五条、

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金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金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耿彦伟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明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