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洪、张庆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