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洪、张庆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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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