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785号
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国付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圣豪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