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根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武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