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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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承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