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傅小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