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王志军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军的银行存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于俊平审判员  何 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