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洛威、王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洛威借款20000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洛威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昌成负担。如不服本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昌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继斌人民陪审员  池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