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清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七条约定在原告证照未办妥前,可暂使用第三人证照、账号、发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

七条约定在原告证照未办妥前,可暂使用第三人证照、账号、发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第九

第九条约定由江潮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师醉鹅餐饮的食府,第三人协助江潮的管理。该《股

条约定由江潮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师醉鹅餐饮的食府,第三人协助江潮的管理。该《股份合作协议》中无相关条款约定江潮负责对第三人进行经营管理以及发放该公司员工工资等事宜。 2015年12月31日,原告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其住所为南宁市兴宁区。被告继续在该地点工作,并接受江潮的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江潮个人于2016年1月根据《股份合作协议》结算支付完被告报酬后,口头通知被告不再来上班。原、被告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原告亦不清楚被告的工资情况以及何时离职。 被告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天上班9小时,每周上班6天,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工资为1800元/月,并一直在南宁市兴宁区工作至2016年4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每天打卡签到,因原告未发放其2016年2月至4月的工资,被告遂不再上班,但并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还查明,被告因工资支付问题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大师醉鹅公司支付被告:1、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3584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3、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延时加班费1800元;4、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00元。该仲裁委经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6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大师醉鹅公司支付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工资3584元;二、大师醉鹅公司支付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44.82元;三、大师醉鹅公司支付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30日延时加班费1551.72元;四、对杨清婵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大师醉鹅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所请如前。 又查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有清明节1天。 本院在审理(2017)桂0102民初523号原告大师醉鹅公司与被告钟立画、第三人东臻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钟立画提供了员工考勤表复印件。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东臻府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自原告成立之日起即在其工商登记住所工作,工作过程中亦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江潮的管理,江潮亦向被告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被告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ldquo;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告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以及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8日在原告处工作,工资为1800元/月,原告未支付被告2016年2月18日以后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ldquo;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原告应支付其2016年2月18日至被告工作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的工资,为1800元/月÷21.75天×10天+1800元+1800元/月÷21.75天×7天=3206.9元。因被告自2016年4月8日后即不再原告处工作,故原告无需再支付其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工资。 关于被告延时加班费的问题。被告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ld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

quo;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亦无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存在,且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不认可被告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延时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ldq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uo;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从现已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有对其员工进行按天考勤的制度并制作有考勤记录,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被告工作期间的考勤情况以证明被告的工作出勤情况,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其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在清明节未安排被告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ld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清明节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00元/月÷21.75天×1天×300%=248.27元; 至于被告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已对于被告该项裁决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对该项仲裁结果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仲裁裁决的该项内容予以确认,不予支持被告的该项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

第三十六条、

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

、第五十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杨清婵2016

一、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8日工资3206.9元; 二、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8.27元; 三、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杨清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8日延时加班费; 四、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杨清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大师醉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寒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秀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

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

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