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波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百四十一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波、刘斌、张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62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波、刘斌、张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62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君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