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百四十一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波、刘斌、张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62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波、刘斌、张婷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62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君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